云南省道路橋梁施工行業協會章程
云南省道路橋梁施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云南省道路橋梁施工行業協會是由云南省從事道路橋梁施工相關的企業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英文名稱為:Yunnan road and bridg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s,簡稱為YRABCIA。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行為規范,深入學習貫徹黨的最新政策理論精神,積極推動一帶一路建設,促進云南經濟又快又好發展。堅持為企業家服務的根本宗旨,強化服務體系,面向全省,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搭起橋梁紐帶,為企業、政府和社會服務,促進我省企業健康發展;有效發揮本會的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作用,促進企業共同發展;反映會員的意見、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形成共同利益的行業整體;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提高云南省道路橋梁施工企業在國內的競爭地位和優勢;提高企業家的綜合素質,改善市場環境,促進產業集聚,增強活力,使企業做大做強,為建設和諧云南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云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云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范圍:云南省。
第六條 本會辦公場所設在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制定道路橋梁施工行業自律公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維護全省道路橋梁施工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組織市場開拓,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專業刊物和網站,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咨詢、展覽展銷活動。
(三)向政府部門提出制訂道路橋梁施工行業的規劃、行業服務質量標準、技術與管理創新等方面的建議,參與云南省道路橋梁施工行業發展政策、行業標準的制定,提供決策論證咨詢。
(四)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經濟組織的聯系與交往,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以及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參與糾紛的調解處理、應訴或者申訴;
(五)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濟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訴訟活動;
(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舉辦和參與有益于提高行業影響力、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政府職能部門授權、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本會的主體,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單位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道路橋梁施工行業資質證書等相關證件,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為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和管理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入會登記表;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道路橋梁施工行業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四)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宣傳并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七)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八)聯絡方式更改后及時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需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
(一)1年不交納會費的;
(二)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冒用協會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有1/5以上的會員或理事會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全體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并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行使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產生程序: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適用于秘書長聘任產生);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5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任期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做工作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會、會員大會(適用于秘書長聘任產生);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通報,并保存不得低于10年。
臨時會員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以外的事項。
第四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理機構
第三十七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確定。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于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它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兔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列席會員大會、列席理事會,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提出質疑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19998元/年
(二)副會長單位:9998元/年
(三)理事單位、監事單位:1998元/年(含監事長單位)
(四)會員單位:98元/年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18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2020年5月16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對會費標準進行修改。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